何氏眼科上市时间是什么时候,301103股票发行价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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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间:2022-03-22

发行价格:42.50元

发行数量:3050.00万股

发行市盈率:57.9100倍

发行中签率:0.02%

预计募资:4.94亿元

实际募资:12.96亿元

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就是何氏眼科发行价、发行日期的介绍,如果您对301103何氏眼科股票感兴趣,请继续阅读何氏眼科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情况.

公司前身何氏有限系由何伟、何向东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

2009年9月16日,何氏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何氏有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两期交付,首期出资由何向东于2009年9月底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交付30万元;第二期出资由何伟于2010年8月底前以无形资产的形式交付70万元。

2009年9月11日,辽宁唯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何伟先生拟将部分资产出资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辽唯评报字[2009]第45号),根据该报告,于资产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9日,何伟用以向何氏有限出资的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的评估价值为646.83万元。

2009年9月23日,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辽唯会验字[2009]第12号),验证截至2009年9月22日,何氏有限已收到何向东缴纳的货币出资30万元。2009年10月15日,何氏有限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12月17日,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辽唯会字[2009]第18号),验证截至2009年12月15日,何氏有限已收到何伟缴纳的无形资产出资70万元,何氏有限累计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根据该报告所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27日出具的关于“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的《手续合格通知书》,该项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由何伟变更为何氏有限。

2010年1月28日,何氏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何氏有限实收资本由3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其中何伟出资70万元,占70%;何向东出资30万元,占30%。

2010年2月1日,何氏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无形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公司于2009年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与销售,何伟用以向公司出资的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与其拟进行研发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有关。

2015年10月19日,何氏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同意何氏有限逐步进行业务调整,逐步停止医疗器械研发并开始从事眼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与公司于报告期内所从事的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无关。

为进一步聚焦主业,2015年10月19日,何氏有限与眼产业集团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根据该协议,何氏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基础将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以415.0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眼产业集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资产处置的交易价款已完成支付,专利出售已完成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何伟用以对公司出资的无形资产与公司设立时的生产经营有关,与公司报告期内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无关,为进一步聚焦主业,公司已按照账面值将该无形资产出售给眼产业集团。

3、无形资产出资及账务处理情况.

2009年12月16日,何伟以无形资产投入公司646.83万元,其中,7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76.83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对应账务处理为,借计“无形资产”646.83万元,贷记“实收资本”7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576.83万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何伟以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对公司出资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其出资不高于评估值系为满足公司资本充实的合法性要求。此外,何伟以无形资产对公司出资时,公司的股东为何伟及何向东,其中,何伟持股比例为70%,何向东持股比例为30%,何伟以该无形资产对公司出资系为公司当时业务经营需求而对公司的资产投入,该等投入已经公司当时的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同意作出决议,具有合理性。

4、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何伟以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对公司出资之事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已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价值作价出资,其中,7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76.83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不存在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7年11月11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会审字[2017]5544号),经审计,截至2017年9月30日,何氏有限账面净资产为62,286.04万元。

2017年12月20日,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元正(沈)评报字[2017]第150号),经评估,截至2017年9月30日,何氏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73,453.38万元。

2018年3月12日,何氏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8年3月15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何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2017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62,286.04万元,折合股份公司股本9,000万股,净资产中剩余部分53,286.0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18年3月15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8]4306号),对股份公司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进行了验证。

2018年3月28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

1、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7]5544号),确认截至2017年9月30日,何氏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62,286.04万元,其中实收资本778.09万元、资本公积61,652.84万元、未分配利润-144.89万元。未分配利润为负系公司为集团控股型公司,集团公司主要承担管理职责,以费用发生为主,股改基准日前下属子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所致。公司自2009年10月成立至股改时点,基本处于亏损状态,未分配利润持续为负,不具有利润分配条件,股改前未进行利润分配。

2、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消除情况,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

股改基准日后,公司子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并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公司主要盈利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子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300万元时,子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70%,并且应当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当子公司累积利润达到3,000万元时,子公司应当在当年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累积利润的50%。因此,公司具有从主要盈利子公司获取持续分红的权利。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2,063.67万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6,399.86万元,公司整体变更时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已经消除。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整体变更时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何氏有限以2017年9月30日作为基准日,将截至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62,286.04万元,折合股份公司股本9,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中剩余部分53,286.0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并获通过,相关程序、条件、方式符合当时《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及税务登记。公司整体变更后,何氏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与债权人的纠纷。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一)2017年1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年11月5日,何氏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何伟、何向东和付丽芳分别向信中利转让13.9506万元、8.3703万元和5.5802万元股权,分别向新松机器人转让7.4403万元、4.4642万元、2.9761万元股权,分别向东软控股转让7.4403万元、4.4642万元、2.9761万元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245.51元/出资额,信中利、新松机器人和东软控股已分别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6,850.00万元、3,653.3333万元和3,653.3333万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何伟、何向东和付丽芳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17年11月1日,何氏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2017年12月,第五次增资及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年9月25日,何氏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739.13万元增加至778.094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先进制造、华大基因分别以货币出资10,000.00万元和1,000.00万元,按照282.34元/出资额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5.4188万元和3.5419万元;同意何伟、何向东、付丽芳分别向先进制造转让17.7094万元、10.6256万元和7.0838万元股权,分别向华大基因转让1.7709万元、1.0626万元和0.7084万元股权。同日,先进制造、华大基因与何氏有限及其股东何伟、何向东、付丽芳、共好科技、共福科技、共兴科技、医健科技、美信投资、机器人、东软控股、信中利签署了《投资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282.34元/出资额,先进制造、华大基因已分别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0.00万元和1,000.00万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0月10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215号),验证截至2017年10月10日,何氏有限已收到先进制造、华大基因分别缴纳的货币出资10,000.00万元和1,000.00万元。

何伟、何向东和付丽芳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17年12月7日,何氏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2018年3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年2月12日,何氏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信中利将其持有公司27.9011万元股权转让给共青城工信,转让价格为323.28元/出资额,转让价款为9,020.00万元。2018年3月6日,何氏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共青城工信将其持有公司27.9011万元股权转让给共青城鹏信,转让价格为323.28元/出资额,转让价款为9,020.00万元。2018年3月6日,上述转让方和受让方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共青城工信、共青城鹏信已分别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2018年3月6日,何氏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2018年3月,何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五)2019年11月,第六次增资.

2019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央企扶贫基金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5.8824万元。

2019年8月15日,央企扶贫基金与何伟、何向东、付丽芳等全体股东及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央企扶贫基金认购公司105.8824万股新增股份,认购价格为28.33元/股,认购价款为3,000.00万元。

2019年9月27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630号),验证截至2019年9月24日,公司已收到央企扶贫基金缴纳的货币出资3,000.00万元。

2019年11月7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2,155.8824万为基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转增3,646.7647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5,802.6471万股。此次变更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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