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发行主体
可交债与可转债在名称上很相似,但实际上两者有很大的区别,造成这一切区别的源头是两者的发行主体不同,那么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有哪些呢?
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有哪些?
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可以换成股票,但是区别在于可交债所对应的股票是已经发行出来的股票,而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则需要重新发行。
因此,在不考虑目的的情况下,发行可交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本变多,对每股净资产没有稀释的作用,对股价基本上没有影响。
可交债的功能有下:
【1】融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
【2】收购兼并: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
【3】股票减持: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致使股价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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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发行债券的主体
法律分析:一、政府债券,这种类型的债券主要以政府的信用做担保,不需要抵押担保,信用等级是最高的。因此,政府债券作为一种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债券,是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债券主体。这里面有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两种不同的主体发行单位。二、金融债券,这种类型的的债券发行的主体是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由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雄厚,一般可以作为社会信用中介。因此,金融债券一般都有比较好的信誉,目前金融债券的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三、公司债券,不言而喻,从名字都可以看出来发行主体就是公司了,一般都是为了经营需要而筹集的资金,一般情况,发行主体的公司必须参与信誉评级,只有达到一定的评级才可以进行发行债券。相对而言,公司债券的风险系数比较大一些,自然收益也会高一些。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