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标准
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是国家对经济困难家庭的特殊扶持。那么,什么样的家庭才可以享受低保户待遇呢?小编给大家盘点一下。
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2023?
因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同,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具体可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可分为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农村低保户可享受以下几项补贴:
【1】低保补贴金
是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目前农村低保标准达到6848元/人每年,由于各地消费水平不同,补贴标准略有不同,具体以用户所在地政策为准。
【2】医保缴费补贴
对于医保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财政可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资助参保补贴。
【3】九种大病专项救治补贴
患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这九种疾病已被纳入专项救治补贴。
【4】大病救助补贴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5】农村危房改补贴
低保户一级危房,每户补贴2万元;低保户二级危房,每户补贴0.3万元;低保户三级危房,每户补贴0.2万元。
【6】农村贫困生教育补贴
农村贫困生教育补贴,从小学到大学全部覆盖。比如说小学初中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贴、营养健康补贴等。
以上就是关于低保户标准的介绍,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继续阅读扩展内容。
扩展阅读:2023年低保的新标准
从2021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5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80元。
二、对象认定
第一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
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 年,家庭收 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各地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
以内。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低保标准。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产;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九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2 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 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2 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第十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八)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