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
国家发布的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在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债务调整,对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个人破产还用还钱吗?
个人破产还用还钱吗?
目前,国家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不存在个人破产的问题。这就意味着,除非债务人死亡且没有留下遗产的,否则不论什么时候债务人都是需要还债的。
用户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申请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也需要用其留下的遗产来还债,如果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了的,则需要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来还债。
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规定金额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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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债务就不用还了吗
法律分析:个人申请破产之后,并不意味着不用继续偿还债务。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仅仅是法院认定了,当事人暂时失去还债能力。如果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获得了新的财产或者收益,能够继续偿还债务的话,依然需要履行相应的还债义务。具体来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内,为债务人免除尚未清偿的债务的考察期限。三年考察期限经过,而且债务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的话,就可以免除尚未偿还的债务。如果考察期内,债务人实施的法定限制的行为的话,人民法院就可能会延长考察的期限。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